试务处南京国民政府文官考试机构之一。以依法适时圆满顺利完成各项试务工作为目标,是举行考试的中心枢纽。1935年修订《考试法》规定,举行文官考试时组织典试委员会和试务处办理典试事宜。《典试法》规定,试务处置处长、主任秘书、秘书、科长、科员、监场主任、监场员等,掌文书撰拟、缮校、收发,典守印信,会议记录,布置试场,缮印试题,试卷之印制、弥封、收发、保管,监场及核对照片,分数之登记核算,会计庶务等事项。《试务处处务规程》对其机构设置及其职权作了详细规定。1938年《非常时期特种考试条例》规定,举行特种考试时得不设典试委员会和试务处,由考试院派员办理考试事宜。但此后高等、普通考试举行时仍设试务处掌有关考试事务。 试务处试务机构名。国民党政府设于各种典试委员会,办理考试事务,考试完毕撤销。在举行特种考试或临时考试时也可以不设试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