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于加强普通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关于加强普通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普通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Guanyu jiaqiang putong jiaoyu jingfei guanli de ruogan guiding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1988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普通教育经费管理的法规文件,共17条。其主要内容有: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安排教育经费预算,应根据地方财力,逐步实行定额加专项的办法,以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在安排所属单位和学校预算时,须认真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原则,学校有权统筹安排使用教育经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定编、定员管理,要压缩非教学人员的比例,教学人员的增加要与教育事业的发展相适应;各地用于教育事业的专项补助费,财政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安排下达,做到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对专项补助费的使用,加强监督和检查,逐步建立和建全资金使用责任制和追踪反馈制度。由于受时间或其他条件限制,当年未用完的部分,需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作结转处理,不得虚列支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串项使用时,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商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处理,所有预算外资金,必须专户储存,统一由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切实管好用好。不准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也不准把预算外支出挤入预算内开支;中小学基本建设投资、事业费和自筹资金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中小学校舍修建;地方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校舍建设专项资金,可以不纳入基本建设投资控制规模,但必须专款专用;学校校办工厂办厂初期或生产经营中临时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时,主要应靠内部逐步积累解决;初办时期或临时发生周转困难时,教育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在本系统内适当调借或商请财政部门和银行借贷解决;学校或单位利用勤工俭学等预算外资金给教职工发放奖金、补贴,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集资办学,积极发展教育事业。对于中小学收取的杂费、考生报名考务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订,学校一律不得自订标准滥收费。各地应严格控制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严禁向学校乱摊派钱、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会计帐务,不得以拨作支,基层单位不得以领代报,虚列支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应本着勤俭办学、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支出,反对铺张浪费,禁止用公款旅游、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经营性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也要做好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财会队伍的建设,通过各种培训,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财经制度。除了做好日常的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外,应充分运用会计手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及时提供有关经费使用效果信息和改进建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健全财会机构,充实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实行“一枝笔”审批制度。 ☚ 教育费附加 中小学公用经费参考定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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