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广告费用开支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颁发的重要的广告工作条例。主要规定如下:(一)企业的广告宣传要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注意政治影响,为扩大生产和流通服务,并注意讲究经济效益,节约开支。企业所需费用要编入年度预算,列入当年财务收支计划。(二)企业的产品广告必须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专营(或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承办,广告费必须支付给承办单位,不得支付给个人。(三)企业单位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服务,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刊登、播放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广告所支付的广告费用,可在企业销售费用中开支。如一次支付的广告费用数额较大,可分几次摊销。(四)严禁以广告为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赠送产品、实物或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