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费用担保费Guarantee Charges for GeneralAverage Expenditure
办理共同海损费用保险而支出的费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事故,船方和其它关系方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只有当船舶驶抵目的港,船、货具有分担价值的条件下,才能获得补偿。如果船舶在共同海损事故结束后,从避难港重新开出,驶往目的港的途中,发生另一事故以至沉没,将会使船方或其他关系方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无法从各有关利益方取得补偿。为了保证垫付的这项共同海损费用可以如数获得补偿,保险公司办理了共同海损费用保险。规定如果船舶因发生保险规定的海损事故而遭受损失以致船、货抵达目的港时的分摊价值低于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其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给垫付款人。保险金额应为在避难港已支付而未付(例如救助费用)的共同海损费用总数 (船舶驶离避难港以后再支付的费用一般不包括在内),先按估计数字保险,最后在正式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之前,再根据实际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金额调整; 保险期限从垫款开始至船舶抵目的港全部卸货完毕时止; 保险费率视船舶驶离避难港时的技术状态、航程远近和风险大小而定,一般为2%左右,高者可达10%,或者更高些。由于这项保险承保的标的是共同海损费用,所以支付的保险费习惯上也列为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