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共同海损时限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共同海损时限 共同海损时限time limit of general average宣布共同海损和提供相关材料的期限。《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规定:如果在海上发生事故,各有关方应在船舶到达第一港口后的48小时内宣布;如果船舶在港内发生事故,应在发生后的48小时内宣布。有关事故和损失的各种证明材料则应在一个月内向有关方提供,全部材料必须在航程结束后一年内提供。如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期限内提供,则应向相应理算机构请求展期。违反上述规定的,理算机构可以不予共同海损理算,或按已有材料理算。 ☚ 共同海损 代替费用 ☛ 共同海损时限 共同海损时限GeneralAverage Time Limit宣布共同海损和向理算处提供有关材料的时间期限。为维护各有关方的利益,便于及时审理共同海损案件,有些国家在有关法律或条例中规定有共同海损的时效。北京理算规则对于共同海损的时间也作了明确规定: (1)宣布共同海损:船舶在海上发生事故,不迟于到达第一个港口后的48小时;船舶在港内发生事故,不迟于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 (2)提供有关材料: 有关共同海损失事和损失的证明材料,在有关方收到后一个月以内,但全部材料不迟于航程结束后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在上述期限内向理算处提出理由,经理算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如果有关方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理算处可以根据情况,不予理算,或根据已有材料进行理算。 ☚ 共同海损分摊 共同海损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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