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转诊程序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在定点医院或公费医疗门诊部(医院)就医无法进行有效诊治,须转往其他医院或外地医院时,应遵守的规定。它是保证干部、职工的疾病得到及时合理治疗、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同时有利于节约经费开支的一项管理措施。 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公费医疗享受人员患病,凡是能在定点医疗单位医治,应在定点医院就医。对疑难病症,治疗单位应组织医生会诊,定点医院无条件医治,必须转诊的,要经定点医院科主任的批准,提出转诊治疗的建议; 凡是能本地就医的,不应转往外地; 确需转往外地治疗的人员,应持定点医院开具的病情摘要、转诊证明及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诊; 凡转到外省治疗的,须经省 (市) 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或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事先与转往的医院联系妥当,取得同意后,方能转诊治疗。 制定必要的公费医疗转诊程序,是为了抑制部分患者不合理的医疗需求,节约经费,减少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