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的医药费用由公费承担核销的界限。1989年卫生部、财政部颁发的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 属于可以全部或部分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包括:享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 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费; 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 并附医院证明的药品费; 根据规定转到外地医疗单位 (国家、集体)治疗的医药费;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 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费用; 因公负伤、致残的费用; 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 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有: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医院开设的属于优质优价的特诊费、气功费;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费;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各种磁疗用品费;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或公费医疗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未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其他由各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中报销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