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公用征收的附属程序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公用征收的附属程序插入公用征收一般程序之中的以减少其复杂性的法律技术。有三种:(1) 协议转让。公用征收单位和不动产所有者,在公用征收程序中通过协议解决公用征收中的问题。协议的范围包括所有权的转移和补偿金。它可以在公用征收程序结束前的任何阶段进行。通过协议可以简化程序,节省公用征收的时间和费用。(2) 请求全部征购。公用征收只包括某项不动产的一部分,如果所有者对其余部分不能有效利用时,可以请求征收单位购买不动产的余留部分。如被征收的土地的余留部分太小无法利用,或不好利用。(3) 买回权。包括原所有者及其继承人主张买回被征收不动产的权利和征收单位出卖被征收的不动产时,原所有者及其继承人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买回权的性质不是退回公用征收的补偿金和收回被征收的不动产,而是公用征收单位和原所有者之间的一般的所有权转让的行为。原补偿金额只具有参考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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