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研究各种类型公司的创立、组织、经营、管理和解散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以及公司法应用规律的科学。在我国,属于经济法学的范畴。 公司的概念,一般有两种含义: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公司是指由两人以上集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有: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组织形式。在我国,公司是根据行政命令,按照行业或特定经营内容所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公司法学是从法律理论和应用的角度,把各种类型的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全过程作为研究领域。学科的主要内容是: 研究公司法的概念和历史沿革,公司法规范的构成和特点,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特征,各种类型的公司在创立、组织、经营管理、合并、联合和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以及公司法规在这些法律关系中的应用等问题。同时还根据法学基本理论,阐明公司与投资者、投资者与投资者、投资者与管理者、公司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研究他们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公司法学根据不同的学派形成了不同的体系:(1)“契约说”。认为公司组织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契约而成立的,公司应作为商事契约的一种。因此,视公司法学是商法学的组成部分。在内容上仅仅研究各种类型公司的法律制度。(2)“主体说”。认为公司组织是具有人格的法律主体,公司法学也是一种独立学科。在内容上安排有“公司通论”和“公司分论”两部分。“公司通论”主要研究公司法和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公司分论”依次研究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两合公司等法律制度。此外,英美国家的公司法学还把合伙组织作为研究对象。 公司内部关系的机制,是公司法学探讨的主要课题。对于这个重要课题,公司法学产生过两种学说。“委任学说派”把公司的法律地位和内部关系建立在“委任”理论基础上,认为公司的领导机构是投资者的代表和代理人,领导机构的成员是投资者选举产生,受投资者的委托管理公司的业务。现代各国公司法学都逐步废弃了这种理论。“企业本位论”,也称“有机体理论”。此说是由德国法学家在1928年倡导的。“企业本位论”认为公司是离开投资者而独立存在的有机体,公司领导机构的权力由法律直接授予。按照德国公司法学的解释,公司领导机构(董事会)在执行公司的业务方面享有法定的专属权限(auss chlies-sliche zusfa andigkeit),此种权限直接来自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是来自股东大会的委托; 凡属于专属权限范围内的业务事宜,董事会享有决策权,不受股东大会的干预。现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法学均采纳这种学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公司法学受现代管理科学的影响,开始对工人或者雇员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力进行法律上的阐明,从而形成了一个新的学派,即“共同决策学派”。 公司法学是一门传统的法学学科,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我国,由于受苏联早期法学理论的影响,长期以来,对这门学科缺乏系统和全面的研究。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以后,我国经济学界与法学界开始重视对公司法学的研究。国家对外经济联络部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多次聘请国外公司法学家来华讲学。国内学者也开始翻译和介绍外国公司法学专著,撰写论文阐明公司法学的重要性。目前我国已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着手创建中国的公司法学。 公司法学与经济管理学、企业管理学和对外贸易管理学有密切的联系。它一方面阐明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与地位,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指明行为准则,另一方面也对公司管理的新经验进行法理说明,确认这种新经验的合法依据,从而有助于推进当前开展的经济体制改革。公司法学对引进外资,开办合资企业,加强对外经济联系也能起指导作用。 阅读书目: 《公司法概论》梅仲协编著,正中书局1945年版; 《公司法》郑玉波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修订版;《公司法论》 武忆舟著,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80年版;《联合公司的法律问题》 弗·维·拉普捷夫著,董晓阳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1版; 《英国公司法》R.E.G. 佩林斯等编著,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第1版; 《股份有限公司法实务研究》 张龙文著,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美国公司法选译》姜凤纹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84年版;《美国标准公司法》沈四宝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