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免职
(一) 公务员免职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转换职位任职的; 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的; 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退休的; 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辞职、辞退、撤职、开除都包含有解除或终止公务员原任职务的意思,但这种解除或终止公务员现任职务的结果是随着辞职、辞退、撤职、开除决定而发生的,无需作出专门的免职决定和办理专门的免职手续。公务员因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被辞退、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因死亡而职务自行免除的,也不需要做出专门的免职决定。
(二) 公务员免职的性质
除少数国家外,各国把公务员免职作为一种惩戒方式加以规定。我国公务员的免职作为一种职务管理形式,是不具有纪律惩戒性质的。公务员免职不是一种独立的任用形式,而是一种过渡性措施。免职是重新任命新职和退休的前提。公务员被免职后,应尽快办理退休手续。公务员因升、降、调、转、离职学习、养病被免职的,免职意味着公务员原任职务和相关待遇的停止,公务员被免职后,才能重新任新职。
(三) 免职和降职、撤职、罢免的异同
公务员的降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法使公务员由较高的职位任较低的职位。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的降职是一种任用形式,不属于纪律惩戒范畴。这一点和免职是一样的。但降职是由于公务员不胜任现任职务而采取的任用方式,本人的职责、报酬和福利待遇都要降低,含有一定的警示、鞭策和负面激励的意义,免职则不具有这样的特点。
公务员的撤职是指任免机关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公务员实行的惩戒方式。撤职和免职形式上有相同之处。撤职和免职的公务员都不再担任原职务,不能行使原职权。不同之处是,撤职是一种较严厉的纪律惩戒,而免职不是; 撤职和免职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被撤职的公务员原来的级别和职务工资要降低,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免职则不然。
罢免是指权力机关依法撤销其选出的公务员的职务。罢免和免职不同: 首先,罢免依据的是宪法和组织法,免职依据的是公务员法;其次,罢免权属于权力机关,而免职权属于行政机关;再次,罢免的对象是由权力机关选出的公务员,而免职的对象是公务员; 最后,罢免具有一定的惩戒性质。
在现实生活中,对免职存在一些偏差,有人以为免职具有贬义色彩,把它当作是惩戒手段使用,混淆了免职和降职、撤职、罢免的区别,免职后,长期不给公务员任新职。还有人虽不把免职当惩戒手段,但是为某种需要随意免职,免职后长期不予公务员任新职。我国公务员实行规范化管理,除了法规特许离职学习超过1年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1年以上的,不允许在公务员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序列外,还存在享受某职级待遇的不任职的公务员。必须依法免职,发挥免职应有的作用。
(四) 公务员免职的程序
1.由所在单位、上级或其他机关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2.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3.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4.发布免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