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图利罪公务员对于主管或监督的事务,直接或间接图利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渎职罪中贿赂罪与渎职图利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1) 只要具有公务员身分,即可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2)本罪的行为是公务员职务上的图利行为:其一,行为人必须对于所主管或监督的事务实施图利行为,才能构成本罪。主管的事务指公务员依据法令的规定在其职务范围内有主持或执行权限的事务。监督的事务指公务员依据法令的规定,对于该事务虽无主管权限,但按照其职权,应负监管与督导职责的事务。其二,行为人的图利方法有直接图利和间接图利两种。图利指图谋不法利益。其三,行为人只要将其图谋不法利益的不法意思,通过具体行为表现出来,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而无须行为结果的发生。其四,本罪是针对公务员就其主管或监督事务的图利行为所做的概括性的“一般条款”,台湾刑法除本罪的一般性条款规定外,还规定了多种特殊形态的公务员图利罪,包括: 不背职务的受贿罪、违背职务的受贿罪、违法惩收税款罪、扣留或尅扣款物罪、公务员侵占罪等。行为人的行为如果符合这些特别条款,则应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分别构成上述各该特别形态的公务员渎职罪。其五,不具备公务员身分的商人与公务员共同故意实施本罪行为,教唆或帮助公务员实施本罪行为的,以共犯论。(3)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图利的不法意思而故意实施本罪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