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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副字”。
指部分象声词和带词尾“然、貌”等字的形容词。陈承泽《国文法草创》:“原始之修饰副字,其著者为貌字。貌字有表状、表声二种: 表状者,如 ‘浩、窈、泓、迢、巍、煌、炳、孑、斐、凛、凄、欣、悽、惨、寂、寞’等字,表声音(谓直接状其声音),如‘晤、噭、冷、淙、珊、琤、铿、锵、轰、飒’ 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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