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但国家一般不直接经营,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国家财产的所有者国家依法授予的权利,派生于所有权而又具相对独立性,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由法律直接规定并通过承包、租赁契约等形式强化和落实的具有物权性质的经营权,可以对抗非有关国家机关和有关国家机关非依法进行的干涉,与其他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民事主体平等地进行经济交往、自主从事商品经济活动。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安排生产或为社会提供服务;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依照规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选择本企业工作人员; 自行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形式; 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 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要求企业提供人、财、物力的摊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