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条件
下列土地享受政策性免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
下列土地是否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