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免役钱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免役钱 金杂税类别之一。金承北宋旧制,对中原地区州县依民间物力征税,用来雇募弓手捕盗和州县雇用下级僚属司吏,称免役钱。含弓手钱与司吏钱。大定三年(1163)世宗罢弓手钱,司吏钱尚存。 免役钱money paid in place of corvée宋代行免役法时,当役人户按等第交纳的代役钱。熙宁四年(1071)王安石颁行免役法时规定:畿内乡户按资产多少分成五等,每年夏秋两季照等向官府交钱雇人代役,此钱称“免役钱”。但乡户自四等,坊郭户自六等以下免缴。元祐年间(1086~1094)恢复差役法后,免役钱并未全废。 免役钱 免役钱赋税名。宋代定制,即按等出钱给政府,政府用此款雇人代出劳役。《续资治通鉴·宋纪·神宗熙宁三年 (公元1070年)》: “先是诏条例司讲立役法,条例司言: ‘使民出钱募人充役,即先王致民财以禄庶人在官者之意。’ 命吕惠卿、曾布相继草具条贯,踰年始成。计民之贫富,分五等输钱,名 ‘免役钱’。” ☚ 卖爵子 免力役 ☛ 免役钱 免役钱参阅 “免役法”。 ☚ 差役 助役钱 ☛ 免役钱宋行免役法时,当役人户照等第交纳的代役钱。宋代徭役扰民,曾多次谋求解决之法。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制定雇役法。规定:“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轻不一,民贫富不等,从所便为法。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宋史》十三)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规定畿内乡户照资产多寡分成五等,每年在夏秋两季按等第出钱交官府雇人代役;乡户自四等,坊郭户自六等以下免缴。在两县有产业的,上等户在各县分缴。中等户并在一县缴纳。分产析居的照析后资产定等级。京畿试行取得成效后,乃普遍推行。元祐年间 (公元1086—1094年),恢复差役法后,免役钱并未完全废除。 免役钱 免役钱俗称“庸钱”。宋代免民户差役而令其出钱以供官府募人承役之用。仁宗皇祐(1049—1054)始行于荆湖南路, 令民输钱免里正、押司、录事诸役。然官府得钱后往往差役如故。神宗熙宁四年(1071)在诸路推行免役法, 令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免役, 免役钱至此制度化。随州县大小定出所需役人之雇募总值, 然后视民户物力高下均敷。无论坊廓户、乡村户均需缴纳。初只限于上、中户, 不久, 除京畿外, 各路多敷至第四、五等下户。数额自数十文至数百贯不等。除取足当年雇值外, 又加收百分之二十以防水旱搁欠, 称“免役宽剩钱”。参见“助役钱”、“免役法” 。 ☚ 助役钱 六色钱 ☛ 免役钱始征于宋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推行免役法,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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