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审计、后兑现
1990年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措施》中明确的一条原则,也是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暂行条例》所强调的。先审计、后兑现是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及其经营者在承包期中(年度)和承包终结兑现分配时,必须由审计机关对承包合同双方及经营者先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再兑现分配。实质上这是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和有效的承包经营合同,对承包企业及经营者实施的一种经济鉴证。目前港口内审部门把这一原则运用到承包期中审计和承包终结审计中,待审计结束后,再由有关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对承包企业及其经营者兑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