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程序discontinuance proceedings在国际法院诉讼案件中由于各当事国通知法院其已达成协议而停止诉的程序。1978年《国际法院规则》第88条第1、2款规定:“1.如果在对实质的终局判决前的任何时间各当事国共同或分别以书面形式通知法院其已达成协议停止诉讼,法院应颁发命令,记录诉讼的停止,并指示将该案件从案件目录中注销。2.如果各当事国由于已达成争端的解决而同意停止诉讼,而且如果当事国愿意停止,法院应将此事记录在责成将该案件从案件目录中注销的命令中,或在该命令中指明解决条件,或将解决条件作为该命令的附件。”《规则》对于申请提起的程序作类似的规定。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都有终止诉讼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