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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承泽 《国文法草创》 术语。 参见 “冠象用”。
指用在名词前边的形容词。陈承泽《国文法草创》认为,凡冠于名字之上的象字,称为冠象。如 “洪水”“猛兽” 中的“洪”和“猛”。也有用名字或动字活用为冠象的,如 “仁,人心也”“郦生常为说客”中的“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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