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停止执行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停止执行❶又称“停止死刑执行”。因故停止进行已提起的死刑执行程序。在我国,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和交付执行前,如果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或者罪犯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正确,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然后才能执行;如果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或者罪犯检举揭发了重大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或者是在她被羁押以后,为了对她判处死刑而作了人工流产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裁定撤销核准死刑的裁定和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不得再判处该罪犯死刑或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改判其他刑罚。 停止执行 停止执行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某种法定情形,不宜对被判刑人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时,依法不予执行所判刑罚的诉讼行为。停止执行的适用范围,在我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属于执行死刑判决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或者罪犯正在怀孕; 或者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则停止执行死刑判决。有的国家停止执行的条件,因判处刑罚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例如日本,宣判死刑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执行: (1)处于心神丧失状态; (2) 正在怀孕的妇女。但对于被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停止执行刑罚,则受以下限制: 被判刑人的心神是否丧失; 怀孕和分娩期限; 被判刑人身体健康状况等。停止执行判决、裁定,需依照法定的程序。在我国,停止死刑判决的执行,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旦停止执行死刑判决的原因消失,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在不同国家,停止执行判决的决定机关不同。如日本,停止执行死刑判决,均须由法务大臣发布命令。停止执行自由刑判决的,由作出该判决的法院相对应的检察厅的检察官,或者受刑罚宣判的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检察厅的检察官指挥。 ☚ 第三审判决 情况证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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