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审判程序我国台湾省实行的一种诉讼程序。指审判程序进行中因故暂时休歇的情形。其原因有:(1)被告心神丧失的,应在其恢复以前停止审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的,应在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审判。对以上两种情形的被告,如果显然应告知无罪或免刑判决的,均不传其到庭,迳行判决。允许有代理的案件若委任有代理人的,上述三种法则,均不适用。(2)犯罪是否成立若以他罪定罪,而他罪已经起诉的,须在其判决确定之前,停止对本罪的审判。(3)被告犯有他罪已被起诉并应判处重刑,法院认为本罪科刑对应执行的刑罚无重大关系的,须在他罪判决确定之前,停止对本罪的审判。(4)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罚应否免除,以民事法律处理,而民事已经起诉的,须在其程序终结之前停止审判程序。停止审判的原因消失时,法院应继续审判。当事人也须为此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