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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县立法机构县议会成员。
由县以下各选区选举。有学历、年龄、纳税标准的资格限制。
人数视该县人口比例而定。任期二年,连选连任。选民认为不称职时可投票罢免。议员为无给职。
规定任期内除现行犯外,非经议会许可不得逮捕。会议时所发表的言论对外不负责任。当选后不得谢绝和辞职,不得兼任县署职员。
有讨论县政和提议案权。
父子兄弟须迴避,不得同任县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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