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与反倾销税规定的主要内容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有关倾销和反倾销税的规定主要包括: (1) 用倾销手段将一个国家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销售到缔约方,如因此对该缔约方已经建立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缔约方工业的新建造成严重威胁,或对缔约方工业的新建造成严重阻碍,则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2)缔约方为了抵消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3) 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采用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销售费用和利润。(4) 不得因抵消倾销或出口补贴,在征收反倾销税的同时又征收反补贴税。(5) 为了稳定初级产品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即使它有时会使出口商品的售价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可比价格,也不应认为它对进口国造成了重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