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发行申报审批制
由企业提出发行债券的申请并报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制度。人民银行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发行,优先批准哪家企业发行以及决定发行量的多少等等。由于债券发行的数量及范围各有差异,为了便于管理,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分级行使审批权:
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由于3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与之相应,凡发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及向全国公开发行的债券,发行主体应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发行申请,当地人民银行初审后,再报人民银行总行,经审查批准后发行。
❷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审批。发行总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债券发行主体应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发行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行。
❸由人民银行地、市级分支机构审批,或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金融机构审批。以上海市为例,由于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没有下属分支机构,为了加强管理,将发行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内部发行债券的审批权授予各专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的市分行。发行债券的报批程序是,发行主体先向各专业银行及交行的区办、支行等提出发行申请,经初审后报各行市分行审批,各行市分行审查批准后,报人民银行市分行备案。如发行总额在30万元以上或向社会公开发行,再报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处审批;对于企业发行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还应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规定,先报各有审批权的计委,由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再送同级人民银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