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民钱南朝刘宋时政府的征借。宋元嘉二十七年(公元450年),由于北魏大举进攻,宋文帝因军费不足,令“王公妃主及朝士牧守,各献金帛等物,以助国用,下及富室小民,亦有献私财至数十万者……扬、南徐、衮、江四洲富有之民,家资满五十万,僧尼钱二十万者,并四分换一,过此率计,事息即还。”(《宋书》八)虽规定向富民征借,实际上穷人也要负担。史载: 征借民钱,“深赋厚敛,天下骚动”。借民钱名为征借,实为变相课征。 唐丁税 亦称“唐役 (唐,通“塘”字),南齐杂税之一。南朝会稽郡民间本有自行摊派工料兴修水利的办法,“均夫订直”,政府不加过问。南齐建元初年,因军费紧张,开始征收塘丁税。齐武帝永明二年(公元484年),王敬为会稽太守,请求政府将塘丁税列为正式税款,收归台库。从此民间的公益费用变成政府税收的一种。塘丁税的征收范围也不再限于会稽一郡。南齐东昏侯肖宝卷时 (公元499—500年),还下令把塘丁税移充皇室经费,并不用于兴修水利,以致造成了 “所在塘渎,多所隳废”(《南齐书》 一) 的严重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