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关系因信托合同成立,在当事人、受益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托关系实际上是信托法律关系。它由三个要素构成: (1) 主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2) 客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借以产生信托关系的资财; (3) 内容,即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的权利义务由信托法规定。 信托关系通过信托的成立而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委托者、受托者、受益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的建立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要分清委托、受托、受益三方面人的地位,不得混淆; 应有说明这种关系的文字依据,如契约或遗嘱、条例章程或委托书、国家制定的法律命令或政策条例等; 要有一定的目的,以财物转移为目的或以财产保管不致丧失为目的,或以某种业务事项的代办为目的,没有目的的信托关系是不存在的,所以也是不能成立的。 信托关系fiduciary rela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