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委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将对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按全损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在海上保险中,当船舶、货物等保险标的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虽未证实全部损失,但可推定为全部损失,或丧失修复价值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提出委付请求。保险人对委付请求可视情况决定接受或拒绝。 保险委付海上保险赔偿方式之一。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要求保险人按实际全损赔偿的行为。保险委付必须用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并表明愿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如保险人接受这一申请,则保险委付即告成立。被保险人不得以退回赔款要求收回保险标的,同样,保险人亦不得撤销其已经接受的保险委付。 保险委付 保险委付Insurance A-bandonment简称“委付”。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船舶或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提出申明放弃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的行为。保险人如接受这一要求,委付即告成立。委付以不得撤回为原则,即被保险人对受损船舶或货物进行委付后,不得再以退回赔款向保险人要求收回船舶或货物。 ☚ 不可保财产 保险赔付 ☛ 000015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