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3月3日由中国国务院制订发布,同年4月1日起生效实施。条例分总则、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险准备金、再保险、附则6章,共24条,适用于经营各种保险业务的企业。条例指出,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凡在中国境内的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如需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企业投保。条例规定了保险企业设立的具体程序,应具备的资本金额等条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地位、业务范围、以及专营业务,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确认的标准及增加资本义务,各种保险准备金的提存,还规定了再保险问题,指出保险企业必须至少将其经营的全部保险业务的30%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具体办理再保险的业务标准,并强调除国家保险管理机关特别指定的保险企业外,任何保险企业均不得向国外保险公司或经营保险的人分出或者接受再保险业务。此条例为中国第一项保险业管理法规。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Provisional Regulation on Insurance Busines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5年3月3日发布实施,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相抵触的部分即终止执行。该条例共计6章246条,包括总则,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险准备金、再保险、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新中国建立后,经国务院公布实施的第一个关于管理保险企业的法规。1985年3月3日公布,同年4月1日生效。除了对保险企业的性质、资金数额、准备金的留存办法等项作了具体规定外,还规定了以下重要内容: (1)国家管理保险的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2)设立保险机构须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在全国经营保险、再保险业务的国营企业、并专营法定保险、各种外币保险、国际再保险以及国营、外资、中外合资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 ☚ 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保险公司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