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保密的义务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保密的义务 保密的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私人信件、电讯和其他私人通讯方式是不可侵犯及受保密义务所保障的范畴。信件保密的内容包括禁止阅读任何即使放进无密封信封内的信件;电讯的保密包括禁止获知任何私人讯息或消息;信件和电讯的保密还包括禁止向第三者透露所获悉的任何讯息或消息的内容;也禁止泄露发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及其地址。公共或私人通讯从业员,必须就信件及电讯的保密和不可侵犯性采取必需的措施。特许的电讯服务企业未经有权者同意,提供方便或同意截取及获得他人电话叫唤、函件或其他方式的通讯者,受到罚款5~100万澳门元的处分,主犯还需负民事和刑事责任。如有再犯,则终止其特许合同,无权取得任何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禁止公共当局对私人信件及通讯作出的任何干预。对私人隐私给予司法保护,包括为防止或制止任何违反本法律规定的受保护的私人生活所必需的方法,以及包括使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当诉讼保全程序。法官如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某些重要刑事案件搜集证据属于必要时,得以批示或下令扣押涉嫌者发出的在邮电或电讯站的信件、邮包、有价值物、电报及任何其他函件。法官如认为疑犯与其辩护人之间的通讯将构成罪行的目标或罪证时,亦可将此项通讯扣押。如上述有关函件被认为属于有力证据时,应附入卷宗内;否则应归还给所有者,知情者要对此负有保密的义务。窃听或截听他人电话是禁止的。但如法官认为涉及下列罪行时,得以批示着令或核准截听及录取以电话或其他任何技术方式的谈话或通讯:(1)受重刑处分;(2)犯罪或匪徒集团; (3)恐怖罪行、暴力或有组织罪; (4)有关毒品的制造及贩卖; (5)有关枪械、爆炸物和装置以及同类物品;(6)走私。此外,对透过电话作出的有关侮辱、恐吓、胁迫及干预私人生活等情况,被认为是与调查工作发现事实真相有重要关系的,法官亦有权批示着令截听。同样,如疑犯与其辩护人间的谈话或通讯被认为将构成罪行的目标或罪证,法官亦有权批示着令截听或录取。如无这种情况,疑犯与其辩护人之间的谈话或通讯是禁止截听或录取的。进行上述截听或录取时,必需缮写报告,连同录音带或其他同类资料,即时使批示着令进行此种行动的法官知悉。法官如认为所获取的资料或其中的一部分是主要罪证时,得着令将之并入卷宗内,否则着令将其毁灭。而所有参与此项行动者,负有对此保密的义务。有关疑犯及利害关系人以及被窃听谈话的人士,可以查阅报告,以便知悉被录取的内容,并可要求自费取得该等资料的副本。如上述截听或录取行动是在审查或起诉阶段进行,而法官又有理由深信疑犯或利害关系人知悉录取内容会影响侦查或起诉工作时,得不准许疑犯及利害关系人查阅有关截听或录取资料。违反上述规定的条件而获得的所有证据均属无效。除被害人明示准许外,任何与介入泄露或侵犯私人生活的事件,其真实性应该加以否定。 ☚ 通讯保密及隐私保护法 家庭政策纲要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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