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中国公民享有的最根本的权利,体现了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人身权利包括人的生命、健康、人格等权利;民主权利包括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的自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刑法对本罪具体规定了23个罪名,主要有: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如杀人罪等;侵犯他人健康的犯罪,如伤害罪等;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如强奸罪、强迫妇女卖淫罪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等;侵犯他人民主权利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等等。这类犯罪的基本特点是: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犯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杀人罪和伤害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中国刑法中的一个类罪,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两类犯罪。主要特征是: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至于直接客体则多种多样。(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则各不相同。(3)犯罪主观方面除杀人罪和伤害罪可以由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外,其余各罪只能由故意构成。(4)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为特殊主体。中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刑讯逼供罪,聚众“打砸抢”罪,诬告陷害罪,伪证罪,强奸妇女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拐卖人口罪,破坏选举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侮辱罪,诽谤罪,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人身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人身不受侵犯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名誉权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住宅不受侵犯权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是指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法律规定的参加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的行为。公民的民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和通信自由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依照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1条宣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民主权利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❶侵犯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有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 ❷侵犯他人健康权利的犯罪,有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 ❸侵犯女性身心健康的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❹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有拐卖人口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❺侵犯他人名誉、人格权利的犯罪,有侮辱诽谤罪。 ❻侵犯他人民主权利罪,有破坏选举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通讯自由罪。 ❼假借国家机关权力侵犯他人权利的犯罪,有刑讯逼供罪、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伪证罪。 ❽聚众“打砸抢”罪。刑法对上述犯罪,都根据具体情节,分别规定了量刑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杀人罪、伤害罪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出于故意或过失,侵犯公民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名誉以及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和各项经济事业、文化事业及参加社会政治生活等方面的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公民人身权利主要指公民的人身和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有: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伤害罪、刑讯逼供罪、强奸妇女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诬告陷害罪等。侵犯民主权利罪具体指非法地故意侵犯公民依法所享有的各种政治上的民主与自由权利的行为。公民的民主权利,主要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属于此罪的有:破坏选举罪、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等。 ☚ 侵犯财产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严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人身安全自由、人格、名誉、住宅,或者非法剥夺、妨害公民享有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及参加社会政治生活权利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将其规定为一类主要犯罪,包括: 杀人罪、伤害罪、强奸妇女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拐卖人口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侮辱罪、诽谤罪、破坏选举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刑讯逼供罪、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伪证罪、聚众“打砸抢”罪等。本罪侵犯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主观上可以出自故意,也可出自过失;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 侵权行为 追诉时效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即侵犯特定公民生命、健康、名誉、自由、政治权利及其他民主权利的犯罪。它包括: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过失致死、故意伤害、过失重伤四罪。应注意: (1) 故意杀人其目的是要剥夺他人生命权,若造成他人死亡,是为既遂,否则为未遂。而故意伤害罪是只想侵犯他人健康权,因此,若最终造成他人死亡,因其主观上并不想追求此结果,故不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而应定为故意伤害致死。但过失犯罪又有不同。过失犯罪明定为过失致死和过失重伤,由此可见,致死是定罪的依据。因此,无论是当场致死还是重伤致死,只要最终导致死亡,都应认定为过失致死。而过失伤害,只有重伤才是犯罪,轻伤则不为罪。 (2) “安乐死” 尽管得到了死者的同意,甚至有些还是经死者强烈要求才实施的,但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仍应视为犯罪。 (3) 所谓 “大义灭亲”,此类杀人,死者多为平日为害一方之人。因此,其死亡甚至在 一定程度上被群众视为是对社会有好处的。但其行为毕竟是通过非法手段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因而仍是故意杀人。对于 “安乐死” 和 “大义灭亲” 可以从宽量刑,若又有从轻、减轻的情节,甚至最终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并不因此就认为此类行为不是犯罪。侵犯生命、健康犯罪的特殊情形是职务犯罪,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虐待被监管人员。 侵犯妇女儿童罪。主要行为是强奸、侮辱、猥亵和拐卖。强奸应具体分析,在特别情况下,若双方力量悬殊且地势偏僻无人,此时,妇女若反抗往往会危及生命,因此,此时即使妇女未曾反抗也不能认为是同意。偷奸,即乘妇女熟睡或昏迷之机奸淫的行为; 通过胁迫使妇女不予反抗从而奸淫的行为也属强奸。强奸的一个从重情节就是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受害人是幼女,而在客观上受害人又确实不满14周岁即构成此罪,而并不要求犯罪人确切了解了对方岁数后仍进行奸淫才判定其故意。因为幼女发育不成熟是可以从外观直接看出的。此时,无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此罪。这是由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辨识能力不强,对性行为往往不能正确对待。当然,也有例外,即幼女早熟,在外观上看不出其是幼女,而她又虚报年龄,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则不应认定是奸淫幼女。强奸罪的恶劣情节主要有手段恶劣、强奸多人、轮奸、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强奸致死等。猥亵、侮辱则是指不以奸淫为目的,通过各种下流手段,如搂、抱、抠等,寻求刺激或满足性欲。这种行为会给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其中,侮辱、猥亵妇女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流氓罪分化出来的。拐卖妇女儿童,侵犯的是他们的人身自由权,不仅拐卖是犯罪,收买同样是犯罪,因为在进行买卖交易的时候,买方就已经明知了此事的性质。而且,之所以有拐卖的现象发生,就是因为有人肯出钱收买,如无人购买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拐带行为也就没有意义了,自然拐卖的现象就会被杜绝。使用暴力、威胁或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也构成犯罪。对于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受煽动参予的阻碍行为,又没使用暴力、威胁的,则不为犯罪。妇女儿童是社会的特殊群体,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社会的未来发展。同时,生理上的原因又使他们在对待侵害时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刑法上专门列出了此类犯罪,正是为了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有非法拘禁、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绑架、强迫劳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不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只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处于必要情况且具备了合法手续才是正当的行为。否则就是犯罪。这里既包括非司法人员的行为,也包括司法人员不履行必要手续,无故实施上述行为的犯罪行为,非法侵入他人往宅必须在主观上是故意,如果误入则不是犯罪。同时应注意,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往往是其他一些犯罪,如杀人、抢劫、强奸等的前奏和必须步骤。此时就不应再认定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而应按照犯罪分子实施的罪行最重的一项定罪。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主要是小型私营企业,为牟取更大的利益采取派监工、打手看管、收管身份证等方法限制工人自由,强迫工人劳动,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严重侵犯,有的甚至因此酿成了更严重的恶性事件,影响极坏、民愤极大,故刑法新设此罪,强迫劳动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绑架,是一种性质恶劣的犯罪,对社会秩序、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威胁。近年此类犯罪时有出现,故刑法设定此罪。 侵犯名誉犯罪。主要有侮辱、诽谤。侮辱的方式有多种,如暴力、言词、字画等,但必须是公然进行,即让多人知道,若无第三人知晓,也不能构成本罪。同时,侮辱必须有针对性,漫无目标的侮辱言词等也不认为是此罪。诽谤必须是捏造事实,若散布的情况属实则不为诽谤。至于道听途说,因不是捏造,一般也不应认为是诽谤。侮辱、诽谤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且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民主权利罪。包括,侵犯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但宗教信仰不等于迷信。同时,任何人不得借宗教为掩护进行破坏活动。对于上述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予以制止、取缔,不仅不是犯罪,反而是其应尽之职。因一些人有其他宗教信仰而不让其加入中国共产党也不是犯罪,因为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信仰,坚持无神论,而其他宗教多有自己信奉的神,信教本身就表现了其不信马克思主义或信仰不彻底,因此,不让其加入中国共产党自然是合理要求。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不同的风俗,任何侵犯行为都会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上述两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主观只能是故意,并且情节严重时才构成该罪。侵犯通信自由。即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这里的信件是私人信件而非单位信函。此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造成上述结果不构成本罪。同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侦查需要,在履行了必要手续的情况下对通信检查也不是犯罪。妨害邮电通讯罪。此罪主体只能是邮政工作人员,他们一旦有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就是犯罪而不需情节严重。这是由其职业决定了此行为直接违反其职业道德,故性质恶劣,处罚自然严重。报复陷害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申诉、批评和举报人报复陷害的犯罪。控告、申诉、批评、举报是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也是群众监督国家机关使其更好工作的手段。对上述行为打击报复,不仅侵害了公民的权利,也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形象和工作,对此自当严惩。因此,本罪没有规定构成的最轻情节,即只要发生上述行为便构成犯罪。当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必须出于故意且有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的行为,如未用职权的则不构成本罪。破坏选举罪: 即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虚报选票等方式破坏或妨害选举的行为。它直接侵犯了公民的选举和被选举权。选举失实会造成代表不合民意,不能代表大多数民众,从而破坏了我国的政治制度,对此行为情节严重的,视为犯罪。 妨害婚姻、家庭罪。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婚姻是维系家庭的纽带,为了保证社会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必须制止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但鉴于家庭生活的特殊性,此类犯罪多采取告诉或出现严重后果才处理,但破坏了社会秩序的犯罪除外。此种情况有重婚,即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已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如不知他人有配偶或被拐卖后被强迫、包办,买卖婚姻中逃婚而与他人结婚则不属此类。破坏军婚,即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结婚,同居,其主体不分男女但仅有非军人配偶一方构成本罪。拐骗儿童罪,它与拐卖的区别在于拐骗不以卖出牟利为目的,多为自己收养、使用等。其他情况则属第一类,如以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若行为人暴力显著轻微或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则不构成本罪。虐待,常以打骂、冻饿、侮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折磨均属此列。但偶尔行为或轻微行为不为犯罪。遗弃,其行为方式是不作为,即有扶养义务且有能力扶养而不扶养。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故若无能力扶养则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现实造成的,就不为罪。同时,被遗弃人是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且遗弃行为情节恶劣,如造成被遗弃人死亡等,才构成此罪,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此罪。 其他犯罪。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出版物,此类行为会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故其情节恶劣、严重的,构成犯罪。诬告陷害罪。它与侮辱、诽谤罪的不同在于,尽管它也捏造了事实,客观上也损害了他人人格,但其目的却是为使他人受到刑事制裁,直接针对的是人身权而非名誉权。而且其行为方式不是向一般群众,而是向国家机关、单位告发,故而其性质恶劣。此罪属行为犯,不要求被诬告陷害者受到刑事责任为既遂标准,只要诬告引起司法机关从事了调查活动,就认为是情节严重,即构成本罪,但错告和检举失实不是犯罪,从而保障了公民正常行使检举权。打击报复会、统人员罪。其主体是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会、统人员抵制领导的违法要求,防止经济犯罪的发生,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应该予以表彰的。由此 ,其领导对其打击报复的行为已属性质恶劣,若造成严重后果,自当追究刑事责任。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侵犯财产罪 ☛ 00005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