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人为奴罪使他人为奴隶,或使他人处于类似奴隶的不自由地位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妨害自由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 (1) 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个人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人格以及意思和行动的自由。(2) 行为人不论使他人为自己的奴隶,还是使他人为他人的奴隶,均可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3) 任何人均可能成为本罪的行为客体,包括自愿成为他人奴隶的被害人。(4) 本罪的行为有两种,即使他人为奴隶和使他人处于类似奴隶的不自由地位。使他人为奴隶,是指行为人出于使他人为奴隶的故意,使其处于自己不法实力的支配之下,失去普通人格者应有的自由,丧失法律上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人格,沦为他人权利的客体,与通常的货物无异的地位。使他人处于类似奴隶的不自由地位,是指行为人虽未使他人成为奴隶,但却使其受到不人道的待遇,处于与奴隶类似的不自由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