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叔度议盗属自首案
此案发生于东晋安帝义熙五年(公元409年)。何叔度任尚书时,吴兴郡武康县百姓王延祖做劫盗营生,延祖父王睦把儿子捆缚起来,向官府告发。按照当时新定的法条,凡是行劫者,本人处以斩刑,家人也应弃市。但王睦是自己主动告发的;按新法执行就有问题。案子报到朝廷,何叔度评议道:“设立法律制止奸宄,是以情理为根本的。新法并非是指一人为劫,阖门应刑,所以定下罪及同胞,那正是为了开导互相告发,供出作恶者。王睦与王延祖是父子,完全可以一起逃亡。而王睦割断亲情,把儿子缚送官府,就象手被螫毒后,只有割断手腕以求保护全身,于情可怜悯,于理也应赦宥。使凶人在自己家里都无法容身,也无处逃避刑律,这是真正断绝了恶行的根源。王睦既已告发并缚送罪人,别的家人自然不用再告发,所以都应免刑。”朝廷认为他说的有理,同意了他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