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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即伪造中央机关印信、文件及所伪造文件犯制敕的行为。《元史·刑法志四》: “诸伪造省府印信文字,但犯制敕者,处死。若伪造省府札付者,杖107,再犯流远。知情不首者,87。其文理讹谬不堪行用者,97。若伪造司县印信文字,追呼平民,勒取财物者,初犯杖77,累犯不悛者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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