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通用货币罪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或变造通用的硬币、纸币或银行券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伪造货币罪中的一种。主要特征:(1)本罪的行为客体是通用的硬币、纸币或银行券。硬币是指国家银行以金属铸造的金属币。纸币是由国家银行以纸张印制而成的纸质货币。银行券是指经政府许可的特定银行所发行的货币兑换券。硬币、纸币、银行券须为通用者,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客体。所谓通用,是指流通使用,而具有强制通用力。(2) 本罪的行为是伪造或变造。行为人只要有两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即可构成本罪。所谓伪造,是指无货币印制权或铸造权的人,模仿真币而印制或铸造具有真币外形,使人极易误认为真币的伪币。所谓变造,是指对具有强制通用力的真币加以改造,使其得以混充票额不同的其他真币,或者使本限于甲地流通的真币得以在乙地使用。(3) 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供行使之用的不法意图而故意伪造或变造货币,才构成本罪。本罪的未遂行为,设有刑罚处罚的规定。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标准在于伪造或变造行为是否完成。行为人着手伪造或变造行为,其伪造或变造的伪币已具备通用真币的外形,而可持之冒充真币行使的,即为本罪的既遂。反之,为本罪的未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