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颁发。共7章20款。主要内容: (1)规定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都必须单独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2) 明确会计人员工作职责为: 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保证完成财政上缴任务;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 按照银行制度规定,合理使用贷款,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 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同一切违反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如实反映情况等。(3)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计划、预算,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 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定定额,签订经济合同,参加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此外,还对会计人员技术职称、任免、奖惩等问题作出规定。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共7章20条。制定本条例是为了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本条例规定,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必须单独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主管本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小型企业也要指定一名副厂长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会计人员要努力学习财经方针、政策,刻苦钻研财务会计业务,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本条例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惩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 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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