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
对银行会计核算具体对象所作的科学分类。它是在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为了更好地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综合反映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全部资金活动,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可靠、完整的数字依据而设置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从1985年6月30日起实行。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有利于全面反映银行系统的全部资金和财务活动情况;有利于综合反映国民经济中各类经济的资金活动情况;有利于对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综合平衡;有利于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资金管理和调剂。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分类 截至1989年12月底止,共计13类131个科目。其中:
第一类企业存款科目。包括:工、商、外贸、外事、三资企业、农业、集体企业、供销合作、乡镇企业、个体存款以及建设单位、基建存款等。
第二类储蓄存款科目。包括:定、活期储蓄,定活两便及保值定期储蓄等。
第三类财政及机关团体部队存款科目。包括: 中央、地方、国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待结算财政款项、代收(或已兑付)国库券款项、兑付国库券基金、财政贷款、农业拨款及支出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存款等。
第四类财政性基建基金存款科目。包括:财政拨存基建基金、财政限额及存款、财政委托贷款基金、清理拖欠设备贷款资金以及集中上交财政资金等。
第五类缴存存款科目。包括:划转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缴存人民银行一般存款、专业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和金融机构缴来一般存款等。
第六类流动资金贷款科目。包括:工业、物资供销、商业、粮食、预购定金、外贸、外事、三资企业、农业、基建企业、供销合作贷款、集体、工、商、农业、乡镇企业、联合企业事业及个体贷款等。
第七类固定资产贷款科目。包括:基本建设、中短期设备贷款、集体企业、联合企事业设备贷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专项贷款等。
第八类其他业务科目。包括:金银、外币占款、特种外汇兑换、国家外汇买卖、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邮政汇兑业务往来、信托资金及投资以及专项资金及贷款等。
第九类金融机构往来科目。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往来,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同业往来,再贴现,总分行往来,信用社往来以及金融机构特种存款等。
第十类联行往来科目。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专业银行联行往来,以及联行汇差等。
第十一类基金及货币资金科目。包括: 中央信贷基金、拨付专业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拨来)专项贷款资金、自有资金、地方信贷基金、国际业务基金、提存损失准备金、固定资产基金、流通中货币、发行基金往来以及库存现金等。
第十二类其他资金及占款科目。包括:有价证券及投资、金融债券、固定资产占款、待摊费用、暂收、暂付款项、预提利润留成资金、预缴和预提国库利润及税金、专用基金以及待核销贷款等。
第十三类损益科目。包括: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营业外收入、非业务收入;营业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业务费支出、企业管理费、营业外支出以及损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