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伍廷芳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伍廷芳1842—1922广东新会人 伍廷芳1842—1922近代法学家、外交家。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人,生于新加坡。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随父回国。咸丰十一年(1861年)毕业于香港圣保罗书院。同治十三年(1874年)自费赴英国,入林肯法律学院,期满取得大律师资格。不久回香港任律师,受聘为香港法官兼立法局议员。光绪八年(1882年)被招入李鸿章幕。1896年任驻美国、西班牙、秘鲁公使。1902年回国,授以四品候补京堂衔,先后任修订法律大臣、会办商务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1907年任驻美国、墨西哥、秘鲁、古巴公使。武昌起义后,在上海宣布赞成共和,并多次致函清摄政王载沣等,劝清帝退位,被南方光复各省推为临时外交代表。上海光复后,与陈其美、张謇等发起组织共和统一会。南北议和时,任南方全权代表,与袁世凯派出的代表唐绍仪谈判,暗示只要袁迫清帝退位、赞成共和,即可举袁为总统。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任司法总长。袁世凯窃国后,对袁进行一些揭露,反对袁复辟帝制。1916年任段祺瑞内阁外交总长。次年代总理,协同黎元洪免去段的总理职务。张勋迫使黎元洪解散国会时,他坚决反对。不久南下与孙中山合作,任护法军政府外交部长、总裁。1920年孙中山就任非常大总统,任其为外交部长兼财政部长,并一度代行总统职务。1922年反对陈炯明叛乱,被任为广东省长。不久病逝。 伍廷芳
伍廷芳
伍廷芳1842——1922字文爵,號秩庸,廣東新會人,1842年 (清道光二十二年) 生於新加坡。1845年随父回國。1861年畢業於香港聖保羅書院。在香港高等審判廳任翻譯,並與友人創辦《中外新報》。1874年自費留學英国,入林肯法律學院習法律,三年後畢業,回香港擔任律師,後又受聘爲香港法官兼立法局議員。1882年入李鴻章幕府協辦洋務十餘年。1896年11月,任駐美國兼駐西班牙、秘魯欽差大臣。1902年7月,再兼駐古巴欽差大臣; 11月離任回国,授以四品候補京堂銜,先後任修訂法律大臣,會辦商務大臣,外務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職。1907年9月,再任駐美國兼使墨西哥、秘魯和古巴欽差大臣。1911年10月武昌起義後,宣布赞成共和,並與陳其美、張謇等在上海發起組織共和統一會。南方各省光復,推爲臨時外交代表、議和全權代表。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1912年1月至4月,任司法部總長。袁世凱當政時,退居上海。1916年11月,任段祺瑞内閣外交部總長。1917年5月兼代國務總理; 9月反對段祺瑞解散國會,參加廣州護法軍政府,任外交部總長。1918年5月,孫中山辭職回上海,伍仍任廣東軍政府七總裁之一兼外交部部長,不久赴上海。1920年12月,任軍政府外交總長。1921年5月,任外交部部長兼財政部部長,當孫中山赴桂林指揮北伐時,一度代行大總統職務。1922年4月,由孫中山任命爲廣東省省長; 同年6月23日病逝。終年80歲。 伍廷芳1842——1922近代法学家。清政府和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外交官员。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人。曾留学英国,取得大律师资格。1896年受清政府之命,出使美国,西班牙和秘鲁。1902年应召回国,先后担任修订法律大臣、会办商务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职。辛亥革命时,任南方光复各省临时外交代表,1912年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1916年任段祺瑞政府外交总长。1917年以后参加了孙中山领导的护法运动。曾和沈家本一起主持清末法律的修订工作,并协助孙中山制定和颁布了具有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法律和法令。主要著作《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美国费城大书院演说》等。提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为“国家法律,上下人须一律恪遵”,“人能守法,斯能自由”。主张按照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倡议实行文明审判,废除刑讯制度。反对一人犯罪,株连全家,主张“罪止一身”。建议增设法律学堂,培养专门人材。 伍廷芳1842~1922清末民初法学家、外交活动家。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县人。清咸丰十一年(公元1861年)毕业于香港圣保罗书院,曾任香港高等审判厅翻译。清同治十三年(公元1874年)留学于美国林肯律师学院,毕业后回香港任大津师.被香港政府聘为法官兼立法局议员,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清政府任命他出使美国、西班牙和秘鲁。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应召回国,任修订法律大臣、会办商务大臣、外务部有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职。辛亥革命爆发后,他赞成革命,任南方光复各省临时外交代表,后又在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任司法总长。公元1916年任段祺瑞政府内阁外交总长。1917的以后参加孙中山领导的护法运动,曾任护法军政府外交部长,一度代行总统职务。伍廷芳通晓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曾和沈家本等一起主持清末修订法律工作。在南京临时政府任司法总长期间,协助孙中山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具有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法律和法令。著有:《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美国费城大书院演说》等。鉴于封建专制制度所造成的社会灾难,他曾试图通过改良挽救时局,但在封建守旧派的阻挠下,所议之举“十不一行”,终于使他“志敛心灰,浩然归去”,逐渐从维护清王朝的改良主义立场转向支持民主共和的体制。他认为共和政治取决于国民代表。在1914年拟定的以改革现状为目的的《宪纲大旨》中,他强调维护国民的人身权、居住权和法律范围内的平等与自由。他说:“国家法律,上下人须一律恪遵。位极长官,亦难枉法。犯法者无论上下,一同治罪。此之谓平等也。”他认为自由也须以法律允许范围为限。“人能守法,斯能自由。”主张改良司法制度,其出发点之一是在于收回治外法权(即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同时也是为了建立起有利于发展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秩序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国家逐渐富强起来。改良司法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伍廷芳1842—1922中国近代改革法制的代表人物之一。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县人。曾留学英国,取得大律师资格。回国后,被香港政府聘为法官兼立法局议员。又受清政府之命出使美国、西班牙和秘鲁。先后任修订法律大臣、会办商务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职。辛亥革命后,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他主张改良司法制度,按照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又倡议文明审判,要求废除刑讯制度,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并提议开设法律学堂,发展法律教育。他和沈家本一起主持了清末法律的修订工作,又协助孙中山制定了一系列具有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法律和法令。著有《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等书。 伍廷芳 048 伍廷芳1842—1922清末民初外交家。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人,生于新加坡。早年毕业于香港圣保罗书院。1874年自费赴英国,入林肯法律学院。毕业后回香港任法官兼立法局议员。1882年起入李鸿章幕府,协助办理洋务。1896年任驻美国、西政牙、秘鲁公使。1899年奉命与墨西哥签订《中墨通商条约》。1902年回国被清政府授以四品侯补京堂,先后任修订法律大臣、外交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职。1907年出任驻美国、墨西哥、秘鲁、古巴公使。武昌起义后拥护共和,与陈其美、张謇等在上海组织共和统一会。后任南方民军议和全权代表,参加南北议和。1916年出任段祺瑞政府外交总长。次年代总理,协助黎元洪免去段祺瑞职务。同年9月到广州与孙中山合作,任护法军政府外交部部长。1920年冬孙中山恢复军政府,复任外交部长兼财政部长。在孙中山去桂林指挥北伐时,曾代行总统职务。1922年陈炯明叛乱,坚持与孙中山合作,通告各国驻广州领事严守中立。不久病逝于广州。 ☚ 洪钧 马建忠 ☛ 伍廷芳 152 伍廷芳1842—1922近代法制改革家。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人。生于新加坡。1861年毕业于香港圣保罗书院,任香港高等审判厅翻译。1874年赴英,入林肯律师学院,3年后取得大律师资格。被香港政府聘为法官兼立法局议员。1902年应召回国后,历任驻美大使、修订法律大臣、会办商务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职。辛亥革命时任南方光复各省临时外交代表、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1917年后参加护法运动。他通晓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曾参与主持清末修律。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时,协助孙中山制定法律、法令。其法律思想早期以改良主义为内容,主张司法独立、文明审判,收回治外法权。后渐转向支持民主共和制,强调维护国民的人身权、居住权和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自由; 主张“一人犯罪,只可将本人科罪”,不得无故株连。著有《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美国费城大书院演说》等。 ☚ 沈家本 严复 ☛ 伍廷芳 148 伍廷芳1842—1922报刊创办人。字文爵,号秋庸,广东新会人。毕业于香港圣保罗书院和英国林肯法律学院。曾任香港高等审判庭翻译、律师、法官,清廷驻美国、西班牙、秘鲁等国公使和会办商务大臣、外交部右侍郎等职。早在1858年他就与友人合作,在香港创办《中外新报》,该报一切营业权皆属华人,是中国人自己主办的第一份近代日报。戊戌前后,曾为上海《时务报》撰写《费城商务博物会记》等报刊通讯。辛亥革命后,在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护法军政府任职,对孙中山、柳亚子等人的办报活动,曾经给予支持。1922年在陈炯明发动的观音山事变中逝世。 ☚ 美查 郑观应 ☛ 伍廷芳1842—1922清政府和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外交官员,我国近代法制改革的代表人物之一。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县人。曾留学英国林肯律师学院,获大律师资格,后历任香港法官兼立法局议员、公使、修订法律大臣、刑部右侍郎、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等职。通晓西方资产阶级法学,与沈家本共同主持了清末法律修订工作,后协助孙中山制定了一系列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法律。主张:1.改革专制政体,实行民主共和,平等自由以法律为限;2.按三权分立原则实行司法独立和文明审判;3.反对“强同匹配”的婚姻制度,主张革除社会陋习;4.“罪止一身”,不得株连。著有《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等。 伍廷芳1842—1922清末民初外交家。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人。父荣彰在南洋经商。他出生于新加坡,三年后随父归国,居广州芳村。幼读私塾,十三岁往香港入圣保罗书院。1861年毕业后,任香港高等审判厅翻译,并与友人创办《中外新报》。1874年赴英国伦敦留学,入林肯法律学院,三年期满取得大律师资格,回香港担任律师。后被香港当局聘为法官兼主法局议员。1882年入直隶总督李鸿章幕府,协助李鸿章办理洋务,多次参与外交谈判及缔约活动。1896年,出任清政府驻美国、西班牙、秘鲁公使。1902年应召回国,清政府授以四品候补京堂衔,先后任修订法律大臣、会办商务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职。1907年再次出使美国、墨西哥、秘鲁、古巴。1911年10月武昌起义,他在上海宣布赞成共和,先后致函清廷摄政王载沣和庆亲王奕劻,劝告清帝退位。11月中旬,南方光复的各省推他为临时外交代表,后又出任民军方面的议和全权代表,与袁内阁代表唐绍仪在上海举行南北议和谈判。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任司法总长,协助孙中山制定制度和法令。袁世凯窃取政权后,退居上海,历时五年,在家攻读儒、佛、耶、回诸书。1916年袁死后,黎元洪继任大总统,于11月应邀北上,任段祺瑞内阁的外交总长。1917年发生“府院之争”,他站在黎一边,于5月当过五天的代理国务总理。同年9月,南下参加孙中山在广州建立护法军政府,出任外交部长。1918年5月,孙中山辞职回上海,他仍留任军政府总裁兼外长和财长。后因不满桂系军阀的独裁,遂携印信、税款去上海投孙中山。1920年冬,随孙中山回广州。次年5月,孙中山就任非常大总统,他任外长兼财长。孙中山赴桂林指挥北伐时,由他代行总统职务。1922年4月,孙中山免陈炯明职,由他兼任广东省长。6月23日病逝。 伍廷芳1842—1922字文爵,号秩庸。近代广东新会人。生于新加坡,清咸丰十一年(1861)毕业于香港圣保罗书院,任香港高等审判厅翻译。同治十三年(1874)留学英国,入林肯法律学院,毕业后回港担任律师。曾受聘为法官兼立法局议员。光绪八年(1882)入李鸿章幕,协办洋务。二十二年任清廷驻美国、西班牙、秘鲁公使。二十八年应召回国,历任修订法律大臣、会办商务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职。三十三年再次出使美国、墨西哥、秘鲁、古巴。武昌起义后,赞成共和,曾致函摄政王载沣与庆亲王奕劻,劝清帝退位。南北议和谈判中,他是南方民军方面的全权代表。1912年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协助孙中山制定制度和法令。袁世凯窃权后,退居上海。1916年袁死后, 出任段祺瑞内阁的外交总长。次年“府院之争”时,支持黎元洪免去段祺瑞国务总理职务,当过五天代理总理。同年9月南下,任孙中山的护法军政府外交部长。以后历任军政府总裁、财长、广东省长等职。 伍廷芳 伍廷芳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人,1842年生于新加坡。1845年随父回国。1961年毕业于香港圣保罗书院。在香港高等审判厅任翻译,并与友人创办《中外新报》。1874年自费留学英国,入林肯法律学院习法律,三年后毕业,回香港任律师,后又受聘为香港法官兼立法局议员。1882年入李鸿章幕府协办洋务十余年。1896年11月任驻美国兼驻西班牙、秘鲁钦差大臣。1902年7月再兼驻古巴钦差大臣;11月离任回国,授以四品候补京堂衔,先后任候补法律大臣,会办商务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职。1907年9月再任驻美兼使墨西哥、秘鲁和古巴钦差大臣。1911年10月武昌起义后,主张共和,并与陈其美、张謇等在上海发起组织共和统一会。南方各省光复,推为临时外交代表、议和全权代表。1912年1月至4月,任司法部总长。袁世凯当政时退居上海。1916年11月任段祺瑞内阁外交部总长。1917年5月兼代国务总理;9月反对段祺瑞解散国会,参加广州护法军政府,任外交部总长。1918年5月辞职回上海,伍仍任广东军政府七总裁之一兼外交总长,不久赴上海。1920年12月任军政府外交总长。1921年5月任外交部部长兼财政部部长。当孙中山赴桂林指挥北伐时,一度代行大总统职务。1922年4月由孙中山任命为广东省省长。同年6月23日病逝。 ☚ 伍世文 伍作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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