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过错责任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过错责任原则 以过错作为责任判断标准的行政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这一原则从民事侵权责任理论演绎而来,为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所采用。在这一原则中,过错是对政府行为的法律责任评判标准。政府行为出现过错,即意味著政府行政行为不符合一定的行为模式或标准,对过错的惩戒,有助于促使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标准行事,达到规范政府行为的目的。同时,也为受害人界定了一定的救济范围。 主观过错说 过错归责理论中的一种观点,为德国学者耶林(R.V.Jhering,1818~1892)首创。耶林提出“客观的不法与主观的不法”(objektives uncl subjidtives vnrecht)概念之后,主观过错说在英、美、德、日等国民法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这一学说认为,国家对公务员不法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依据是民法中雇佣人对受雇佣人或代理人的义务,只有在受雇佣人或代理人执行职务行为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时,国家始负责任。这种归责原则的关键之点在于确定受雇佣人或代理人执行职务时存在过错,而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及后果的一种心理态度(故意或过失)。 公务过错说 另一种过错归责理论,以法国为代表。所谓公务过错,指公务活动欠缺正常的标准。它的特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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