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法参见〔沙里亚〕条。 伊斯兰法公元7—9世纪形成的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法律,是有关穆斯林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法规的总称。又称穆斯林法、回教法。兼具宗教和道德规范性质,同伊斯兰教教义有密切联系,是每个伊斯兰教徒,即穆斯林所应遵守的基本生活准则,一般对非穆斯林不具约束力。所以又称沙里阿 (shari′a),意译为 “教法”。自7世纪产生后经过几个世纪逐渐完善。随着阿拉伯帝国的建立和对外扩张而获得广泛推行,并逐渐形成伊斯兰法系。基本渊源有 《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和阿拉伯原有习惯。内容极为广泛,私法比重大于公法,其中最发达的是同宗教联系最密切的信仰、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法规。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根据伊斯兰教义,真主是唯一的立法者,通过使者穆罕默德 (约570—632)启示法律,后世统治者均没有立法权,只限于执行真主通过使者下降的法律。这就使伊斯兰法只能由教法学家根据不同时期社会发展变化的实际需要或以圣训名义创制新规则,或通过类比和决议等方法从 《古兰经》和 《圣训》 中不断推导出新法规。伊斯兰法从初期的一种简单法律发展为庞大的体系,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适用范围缩小,但影响仍然存在,许多原则和制度仍被各穆斯林国家所采用。参见 《古兰经》、《圣训》、“教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