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级别管辖仲裁机关系统内确定各级仲裁机关之间受理仲裁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了四级仲裁机关:(1)县 (市)、市辖区仲裁机关管辖本地区的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有较大影响或者争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至五百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仲裁机关管辖; (3) 有重大影响或者争议金额在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仲裁机关管辖; (4)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省、市、自治区之间、中央部门与省、市、自治区之间、中央各部门之间争议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