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保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后,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双方争执的财产、产权等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保全措施。目的在于保证在仲裁裁决生效以后能够得到切实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仲裁案件从当事人提出申诉,开庭审理,一直到作出最终裁决,必然有一段时间。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对争议的财产等在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挥霍浪费,使胜诉方在裁决作出后无法得到执行;或者某些财产因不易长期保存,日久变质,造成财产的损失和灭失,给当事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在仲裁条例和仲裁规则中规定了仲裁保全制度。申请仲裁保全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申请仲裁保全时,仲裁委员会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可以驳回申请人的仲裁保全申清。仲裁保全限于因财产争议提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财物。申请人财诉的,要赔偿被申请人因采取仲裁保全措施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仲裁保全仲裁机构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保证裁决的执行,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临时强制措施。一般是对需要保全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保全的决定权由被诉人财产所在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