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顶死法
产役畜价值摊销的一种方法。以自繁自养增加的产役畜头数顶替淘汰死亡的产役畜头数,年末数小于年初数的产役畜价值摊入当年同类畜禽饲养成本。采用“以生顶死法”时,不设“产役畜摊销”科目,平时不进行价值摊销的核算,只在年末计算产役畜生产或劳务成本时,将产役畜的年初存栏价值,从“产畜和役畜”科目转入“畜牧业生产”或“辅助生产——役畜工作”科目; 年中购入、转入、销售、转出产役畜时,作为增加或冲减饲养费用处理,不在“产畜和役畜”科目反映; 年末产役畜存栏头数乘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每头固定价格,即为产役畜的年末存栏价值,从“畜牧业生产”或“辅助生产—役畜工作”科目转回“产畜和役畜”科目。这样结转的实质是反映“以生顶死法”产役畜价值的摊销。这种核算方法对产役畜在生产过程中的损耗价值的计算不够准确,甚至影响成本计算的正确性,故生产规模较大的畜牧企业和价格昂贵的良种产畜不宜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