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行为代理人所为的行为。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第三人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诉讼行为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为发生要约,代为接受第三人履行的义务,代为申请企业登记、申请营业执照、申请专利等。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项规定,代理行为仅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应当具有如下要件: (1) 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 (2) 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 (3) 代理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4) 必须合法。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