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执行间接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当事人负有法定义务而不履行,此项义务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以达到同样的目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或请他人代为履行,由义务人负担一切费用。构成要件:(1) 必须有法定义务存在,法定义务人员有义务而不履行义务时,才产生代执行的可能; (2) 义务人不履行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义务,且不以义务人自为为必要; (3)代执行的实际执行人,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为,但要向义务人征收费用; (4) 代执行实施之前,一般要预为告诫,并附以期限。有时须多次告诫。在例外情况下,由于形势紧迫,也可以不经告诫即予代执行。这种情况称为即时代执行。 代执行见“间接强制”。 代执行 代执行又称代履行,间接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规定的义务,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自己或指定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义务,并向相对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方式。 ☚ 查封 强制划拨 ☛ 00007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