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1984年7月2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防空管理建设,保证战时顺利进行防空袭斗争的一部重要的军事行政法规。各级政府组织领导群众性防空工作的基本依据。共11章49条,包括: 总则、机构和职责、经济防护、工程、疏散、通信和警报、防空专业队伍、教育训练、经费物资和惩罚等。《条例》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的任务,是根据现代战争特点,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与敌人的空中袭击作斗争,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人民防空必须贯彻执行 ‘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 的建设方针,必须贯彻与城市建设、城市防卫作战、要地防空作战相结合的原则”。 人民防空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并发布的关于人民防空的机构设置、专业队伍组训、城市人口疏散、经济目标防护、工程建设、警报通信等的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