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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理藩部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理藩部

官署名。清朝处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机关。崇德元年(1636)初设蒙古衙门,处理蒙古民族事务。三年(1638)改为理藩院。主官称承政、本政。入关后,于顺治元年(1644)、主官改称尚书、侍郎。原理藩院的职责,《大清会典》中规定了六个方面:(1)负责蒙、回、诸番部王公、土司等官员的封袭、年班、进贡,随围、宴赏、给俸等事务,并派遣该院司员、笔帖式等到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做地方官;(2)办理满、蒙联姻事务。凡遇皇帝下嫁公主、指配额附之事,由宗人府会同理藩院办理;(3)管理喇嘛事务,保护黄教;(4)管理蒙古各旗会盟、划界、驿道及商业贸易事;(5)修订惩治少数民族的法律,参加审理刑名案件。(6)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务。改为理藩部后,仍辖有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以及满档房、汉档房、蒙古房、司务厅、当月处、督催所、银库、饭银处、俸档房等机构。由理藩院改建后,原设六司仍旧保留,部分外交事务移交外务部,行政官员有较大幅度调整。部设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额外蒙古侍郎一人,郎中十二人,员外郎三十六人,还有堂主事、司务、各司主事、司库、库使等官员。其机构庞大,人员众多,是较有地方特色的一个部。此外,还有负责修订民族法律的专设机构则例馆,初设于嘉庆十六年(1811),主要职责为修订《理藩部则例》,兼及其他民族地区的立法事务。

理藩部

清末掌理蒙古、新疆、西藏等边疆诸少数民族及宗教事务的机构。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由理藩院改。辛亥革命后, 改名为“蒙藏事务局”。详见“理藩院”。

理藩部

清末掌管蒙古、新疆、西藏边疆少数民族及宗教事务的机构。清末实行新政,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一月,由理藩院改置。并陆续调整该部的机构设置和职能。三十三年,东北地区改置行省后,东三省总督下设蒙务局,三省各设蒙务司。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废理藩部,于1912年改设蒙藏事务处,不久复改为蒙藏事务局,隶内务部。参见“理藩院”(1977页)。

理藩部

清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1906年11月7日),清政府厘定官制,改理藩院为理藩部,主管官为尚书、左、右侍郎各1人。分设旗籍、典属、柔远、王会、理刑、徕远六司,总管蒙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事务,诸如部界、封爵、设官、户口、耕牧、赋税、兵刑、交通、会盟、朝贡、贸易等项。

理藩部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九月清政府统一厘定官制,改理藩院为理藩部,主要是为了名称的划一,减少一部分外交事务(划归外务部)。原掌业务的旗籍、典属、柔远、王会、徕远、理刑六司没有变动,人员略有增加。管理内部行政的司务厅、当月处、银库、饭银处也都保留不动,仅将满档房、汉档房、俸档房、督催所合并,改称领办处。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奏定理藩部官制:设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为正副长官;领办处有领办二人,帮办二人,由郎中、员外郎充任;稽核文稿二人,总看奏折四人,由郎中、员外郎、主事充任;委署主事四人;正缮写四人,副缮写八人,由笔帖式充任。六司及司务厅各置掌印,以郎中、员外郎充任;帮印、主稿,以郎中、员外郎、主事充任;委署主事;正缮写,副缮写,由笔帖式充任。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六月又奏准设立调查局、编纂局于领办处,掌调查及编纂条规工作。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设宪政筹备处于本部。调查、编纂二局改隶宪政筹备处为调查、编纂两科。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理藩院改部以后,直属机构只保留了喇嘛印务处,扩充蒙古官学为藩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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