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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理藩院则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理藩院则例

清朝制定的民族法规。乾隆时期,蒙古事务比较繁忙。乾隆五十四年(1789)制定了《蒙古律例》。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到嘉庆初年已不能使用。嘉庆十六年(1811)提出了修撰理藩院则例的问题,喜庆二十二年正式公布。这是中国民族立法史上极为重大的一项成就。《理藩院则例》共有713条,分通例和旗分两大部分,通例仅上、下两卷,而旗分有五十门,名称如下:旗分、品秩、袭职上下、职守、设官、擢授、奖惩、比丁、地亩、仓储、征赋、俸银俸缎、廪气上下、朝觐、贡输、宴赉上下、扈从事例上中下、仪制、印信、婚礼、赐祭、旌表、优恤、军政、会盟、邮政上中下、边禁、人命、强劫、偷窃上下、发冢、犯奸、略卖略买、首告、审断、罪罚、入誓、疏脱、捕亡、监禁、递解、留养、收赎、遇赦、违禁、限期、杂犯、喇嘛事例一至五、西藏通制上下、俄罗斯事例。通例主要规定了理藩院的机构职责与编制。院部有尚书、左右侍郎和额外侍郎为最高领导,下属机构有六司一厅三房,即旗籍清吏司、王会清吏司、典属清吏司、柔远清吏司、徕远清吏司,理刑清吏司六司;司务厅;满档房、蒙古房、汉档房三房;还有机关服务机构,如银库、当月处、饷银处和督催所;此外有附属机构内馆、外馆、俄罗斯馆等。对地方的派出机构,设有神木理事司员、宁夏理事司员、热河都统衙门理事司员等十二司员。旗籍部分,主要规定了处理具体民族事务的内容。针对蒙古地区的民族事务及其制度,规定了行政区划、职官体系、各种管理制度,以及喇嘛宗教事务、法律、邮政和边禁等。同时,对西藏、青海、新疆等民族地区的事务及制度也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以行政法的主要内容,但又是一部诸法合体的法规,为中国民族立法中的大成。

理藩院则例

清朝政府制定的一部适用于蒙古族、藏族以及西北地区少数民族的专门法规。编纂完成于嘉庆二十年(1815年),刊刻颁行于嘉庆二十二年。分为“通例”上下和“旗分”等63门,共713条。具体规定了理藩院的组织机构和各机构的职掌、编制方面的内容。详细规定了蒙古地区的行政区划、职官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刑法制度和司法制度。择要规定了西藏、青海地区的诸种制度。嘉庆朝之后曾有多次修纂。光绪三十二年更名为《理藩部则例》,增至64门,965条。

理藩院则例

书名。以后金天聪元年(1627)到康熙三十五年(1696)处理蒙古事务发布的一百五十二条法令汇编而成。乾隆五十四年(1789)在此基础上又汇编成二百另九条,为《理藩院则例》。嘉庆十六年(1811)理藩院尚书庆桂奏请修改, 经三年成,有五百二十六条。用蒙、满、汉三种文字刊行。包括有关蒙古行政、军事会盟、朝贡、封爵、设官、刑罚等内容, 实际是法律条文。为研究清代蒙古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的重要史料。

理藩院则例

六十四卷。清松森等奉敕修。松森,正蓝旗人。清宗室,同治四年 (1865)进士,官至都察院左都御史、理藩院尚书。是书为光绪十六年(1890)续修之本。前有通例,旗分、品秩、袭职、职守、设官、擢授、奖惩、比丁、地亩、仓储、征赋、俸银、俸缎、廪饩、朝觐、贡输、宴赉、扈从事例仪制、印信、婚礼、赐祭、旌表、优恤、军政、会盟、邮政、边禁二十八类为一至三十四卷内容。卷三十五至五十五卷有人命抢劫……杂犯等关于刑例十八类。卷五十六卷至六十卷为喇嘛事例,六十、六十一两卷为西藏通制,六十三卷为俄罗斯事例,六十四卷为捐输。是书条理清楚,叙事详明,可补《一统志》等书的疏略。有光绪官刊本。

理藩院则例

书名。以后金天聪元年(1627)至康熙三十五年(1696),处理蒙古事务陆续发布的152条法令汇编而成。乾隆五十四年(1789)又补充汇编成209条。嘉庆十六年(1811)理藩院尚书庆桂奏请修改,经3年完成,累增至526条。用蒙、汉、满3种文字刊布。包括有蒙古行政、军事、朝贡、会盟、封爵、设官、刑罪等具有法律性质的条文。是研究清代蒙古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的重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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