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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人民法庭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人民法庭

❶中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和敌后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设立的审判机构。1948年以后同当时的裁判部、人民法院等审判机构一起,统一改称“人民法院”。
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县(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以外设立的特别法庭,按照司法程序,专门审理与政治运动(如镇压反革命运动、土地改革运动、“三反、五反”运动等)有关案件的审判机构。当特定任务完成后,由省或省以上人民政府以命令方式撤销。
❸1954年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人民法院设置的派出机构。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而设立。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或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负责在本辖区内就地或巡回审判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访来信。人民法庭的设置一般与乡镇行政区划相对应。由庭长1人,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3至4人组成。
❹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于1792年8月设立的革命特别法庭,一般被认为是近代最早的人民法庭。它是雅各宾专政时期同反革命分子与投机分子等作斗争的主要机关之一。1794年热月政变后改变性质,次年撤销。


人民法庭

❶建国初期人民政府为完成特定审判任务而临时设立的审判机构,任务完成后即予撤销。根据1950年《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的规定,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以命令成立或批准成立的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直接受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时又是县(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之一,其性质是县(市)人民法院之民庭、刑庭以外的特别法庭。其任务是运用司法程序,惩治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及违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顺利完成土地改革。又如,根据1952年《关于“五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在工商户违法案件较多的市设立的“五反”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在专区以上机关中、团以上部队中设立的“三反”人民法庭。其任务是分别审理“五反”中工商户严重违法和完全违法案件,“三反”中的贪污案件。以上人民法庭在审判任务完成后即予撤销。
❷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司法部门就派出司法人员,深入基层进行巡回审判,后来发展成为人民法庭。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了同样规定。根据1963年《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案)》规定,人民法庭一般在农村、牧区设置,一般配备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有的也可配备两名审判员,院长可指定其中1人担任庭长。人民法庭的任务是:审判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政策、法律、法令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人民法庭处理案件,一般坚持说服教育、调解为主的方针,有的案件也可以判决或裁定。但必须报基层人民法院核准后宣判。人民法庭从便利群众出发,采取驻庭办案和巡回就审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依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它审理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主要任务: (1) 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2)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3) 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人民法庭由庭长一、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对人民法庭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在建国初期,曾以特别法庭的形式设立人民法庭,专门审理与政治运动有关的案件,当特定任务完成后,即加以撤销。

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根据1954年9月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其辖区范围的情况设若干派出人民法庭。之后,四川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开始建立人民法庭。主要任务是: 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指导调解委员会工作; 进行政策、法律、法令宣传; 接待人民来访,处理人民来信; 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法庭数量和人员逐年增加。到1990年底全省有人民法庭1490多个,工作人员5495人。

人民法庭

❶革命政权为完成特定任务临时设立的审判机构。我国为审理历次社会改革运动(如土改等)中的案件亦曾设立过人民法庭,特定任务完成后便撤销。
❷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置。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renmin fɑtinɡ

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1950年11月土地改革运动中,咸阳专区和各县相继成立了土改人民法庭。由专员公署和各县政府直接领导,专员、县长为法庭庭长,分庭庭长和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检察员、公安局长为审判委员会委员。法庭的任务是依据西北军政委员会惩治不法地主条例,审理破坏和违抗土地改革运动的不法分子及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恶霸、豪绅。土地改革运动结束后,土改人民法庭随之撤销。1952年4月,根据政务院《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各县成立“三反”(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人民法庭。法庭审判委员会由专员、县长任审判长,人民法院副院长、公安局长等为副审判长。“三反”运动结束后,各县“三反”法庭撤销。1953年9月,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指示,各县在普选运动中设立普选人民法庭。选举结束后,法庭撤销。

☚ 八路军办事处   九三学社咸阳市委员会 ☛
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

我国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政权临时设立的审判机构的通称。如1948年1月6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规定在县设立人民法庭,实行分区办事、巡回审判或到村就审,各县由县政府委派审判员5—6人或7—8人,各区再由农民代表会选派审判员2—4人,分区组成县人民法庭审判委员会,并在各区互选主任审判员1人,主持审判。人民法庭在县党、政负责人领导下工作,任务是检查、审讯、判决、执行。我国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1950年7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确定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的需要,以命令成立或批准成立县 (市) 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及其分庭设立审判委员会。它受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又是县(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之一,其性质是县(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庭、刑事庭以外的特别法庭。其职权有逮捕权、拘禁并判处被告人死刑、徒刑、没收财产、劳役、当众悔过或宣告无罪权。但对于判处死刑、没收财产及5年以上徒刑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是5年的徒刑及宣告无罪的判决,批准权属于县人民政府。任务是运用司法程序,惩治危害人民和国家利益、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以及违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也处理其他与土地改革有关的案件。当人民法庭无必要存在时,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命令将其撤销。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它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基层人民法院统一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它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 人民公审   人民法院 ☛
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

指革命政权临时设立的审判机构的通称。1950年我国曾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对人民法庭的设立、组织和职权等加以规定。它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庭、刑事庭以外的特别法庭,只审理特定运动中的案件,当这项任务完毕,已无存在必要时,即报请上级机关以命令撤销(如土地改革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运动中的人民法庭等) 。1954年我国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1979年修订) 均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
0000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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