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国家宪法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的总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其稍后,欧亚两洲有南斯拉夫、罗马尼亚、波兰、我国等12个国家的无产阶级政党在同国内外的敌人斗争中夺取了政权,建立了人民民主国家,制定了宪法。这些宪法的共同特点是以苏俄宪法和苏联宪法为样板,规定自己的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一切权力属于工人阶级为首的劳动人民,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制度,对非社会主义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确认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和规定公民有广泛的权利。因此都属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这些宪法一般经过修改又成为完全社会主义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