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自由
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之一。自然人的独立人格得以保持、发展,并不受约束、控制的状态。是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的基本前提或基础。人格自由既不是宪法中规定的表达其思想、参与社会活动的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政治自由,这是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的自由权,为公法上的自由;也不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权保护的是包含身体自由、意志自由在内的民事自由权,应属具体人格权的范畴。人格自由与私法上的财产自由、契约自由也有本质的不同。人格自由是抽象、概括了的自然人人格不受他人约束、控制的状态,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或者地位。自然人有权自由地保持自己人格。丧失人格自由,就失去了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的基本前提,无法参与任何社会活动。自然人也有权在可能的情况下尽自己最大努力发展、完善自己人格的自由,使自己成为一个完善的人。任何干涉、限制他人人格发展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一个拥有人格自由的人,即使其具体的自由权如人身自由、契约自由等受到他人的干涉、阻碍,仍可以依其自由的独立人格寻求法律救济,制止对其自由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