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理论
现代各国产品责任法是以下列几种不同的法律理论为依据追究当事人责任的。(1) 疏忽说,认为产品的缺陷是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而造成,如果该缺陷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则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其疏忽负赔偿之责。因此,当受害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必须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有过失,这对于原告来讲是相当困难的。(2) 违反担保说。产品有缺陷,是卖方违反了合同关于保证产品无瑕疵的担保,如果原告因产品缺陷受到了损害,可以根据买卖合同规则中违反担保为由控告被告。这就要求原告与被告之间应具有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不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其他受害人就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的生产者往往因不是合同当事人而逃避责任。(3) 严格责任说。强调无论被告主观上有无疏忽,亦不问原、被告之间有无合同关系,只要原告证明产品有缺陷,而且这种缺陷已经造成了自己或他人的损害结果,就可以追究被告的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受害人要证明产品有缺陷,也非易事; 而且,科学技术水平在一定阶段上总是有限度的,任何产品都不可能说已经尽善尽美,因此,即使产品在投入市场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或者按照当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该项产品不能认为有缺陷,但事实上已经造成了消费者或使用者损害的,就应承担产品责任。此外,产品没有缺陷,但由于对产品的使用方法或特性没有说明,或说明不适当,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受到损害的,亦属产品责任范畴。如果受害人是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则可以在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二者中选择。产品责任的成立以发生损害事实为基础,而且损害不包括产品本身的损毁,仅指人身或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产品责任由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若在运输或仓储过程中造成产品质量下降而致损害的,由生产者或销售者追究运输者或仓储者的责任。